世界孔子后裔联谊总会章程
发布: 2016-05-11 23:50:57 来源:本站原创  作者:本站编辑  

 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本会名称:世界孔子后裔联谊总会。

英文:The World Federation of Confucius’Descendants

第二条  本会是以孔氏亲情、乡情为纽带,广泛联络海内外孔子后裔,开展文化、经济交流的国际性民间社团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会宗旨:团结海内外广大孔子后裔,加强联系,增进亲情乡谊,扩大交流,促进合作,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孔子思想精华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、振兴中华和世界和平服务。

第四条  本会会址设在曲阜市鼓楼北街18号。

第二章   业务范围

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在法律和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海内外孔子后裔的联谊,开展对社会有益的交流、交往、联谊等活动;

(二)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先祖孔子的社会活动,协助或委派代表参加政府和民间社团组织的纪念孔子的相关活动;

(三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;

(四)办好本会创办的刊物等宣传媒介,宣传儒家思想,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;

(五)继续推动孔子世家谱的续修、出版和发行工作;

(六)与世界各地孔庙及儒学组织建立联系,发展友谊,加强交流;

 (七)做好族人学习、教育工作,团结族人、帮助族人,引导族人更好的服务社会、报效社会;

 (八)支持会员所做的对社会有益的各项活动。

第三章  会  员

第六条  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。

第七条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孔子后裔;

(二)遵守本会章程;

(三)履行本会义务;

(四)维护本会声誉,并为之努力工作。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各地孔子后裔联谊组织审查、推荐;

(三)经总会批准;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 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    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,会员每年缴纳300元,理事(含副秘书长)每年缴纳2000元,常务理事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)每年缴纳10000元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关心本会建设,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。

第十一条  会员实行年审制。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   (二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可连选连任;

(三)审议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听取各地孔子后裔联谊组织工作汇报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
第十五条  总会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。总会副秘书长,各地孔子后裔联谊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

第十六条  会长职责:

(一)负责聘请总会名誉会长和顾问;

(二)召集和主持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参加的常务理事会;

(三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;

(四)代表总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。

第十七条  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领导下的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。    

第十八条  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,经会长同意后聘用;

(三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
(四)起草工作报告,联络各地孔子后裔联谊组织工作,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十九条  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。

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二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三方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。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,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 附  则

第二十九条  本章程经2014年9月20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。
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