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世界孔子后裔联谊总会。
英文:The World Federation of Confucius’Descendants
第二条 本会是以孔氏亲情、乡情为纽带,广泛联络海内外孔子后裔,开展文化、经济交流的国际性民间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团结海内外广大孔子后裔,加强联系,增进亲情乡谊,扩大交流,促进合作,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孔子思想精华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、振兴中华和世界和平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曲阜市鼓楼北街18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在法律和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与海内外孔子后裔的联谊,开展对社会有益的交流、交往、联谊等活动;
(二)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纪念先祖孔子的社会活动,协助或委派代表参加政府和民间社团组织的纪念孔子的相关活动;
(三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;
(四)办好本会创办的刊物等宣传媒介,宣传儒家思想,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;
(五)继续推动孔子世家谱的续修、出版和发行工作;
(六)与世界各地孔庙及儒学组织建立联系,发展友谊,加强交流;
(七)做好族人学习、教育工作,团结族人、帮助族人,引导族人更好的服务社会、报效社会;
(八)支持会员所做的对社会有益的各项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。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孔子后裔;
(二)遵守本会章程;
(三)履行本会义务;
(四)维护本会声誉,并为之努力工作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由各地孔子后裔联谊组织审查、推荐;
(三)经总会批准;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,会员每年缴纳300元,理事(含副秘书长)每年缴纳2000元,常务理事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)每年缴纳10000元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关心本会建设,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。
第十一条 会员实行年审制。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可连选连任;
(三)审议大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听取各地孔子后裔联谊组织工作汇报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第十五条 总会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。总会副秘书长,各地孔子后裔联谊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理事,组成理事会。
第十六条 会长职责:
(一)负责聘请总会名誉会长和顾问;
(二)召集和主持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参加的常务理事会;
(三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;
(四)代表总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领导下的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,经会长同意后聘用;
(三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(四)起草工作报告,联络各地孔子后裔联谊组织工作,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第三方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。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,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0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。